本站 8 月 21 日消息,近日,就 联想集团(原告) 与 微博用户“万能的大熊”(被告)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Z | H W一审判决 联想集团胜诉。判决被告“万能的大熊”向联H b ; & ; Q想集团道歉,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相关6 : u费用 16 万余元。
该案件起因为,2023 年 10 月 联想创新科技大会~ z Z 2 后,新浪微博账^ | 8 ~ u g w K f号“万能的S Z ^ R大熊”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,发布微博捏造称“联想宣布同 英伟达 达成合作,并且 联想总裁杨g i B h h I元庆 在现场还特别强调,从来没有考虑过和 华为 合作。[笑脸表情]”。该微博发出后,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原告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、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。
本站注意到,判决书0 T } P ?中表示:本案中,被告明知关于联想与华为的言论较为敏感、易z ^ 5 – J A引发舆情、煽动网民情绪,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。被告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u | 4 o . =容,却仍放任其传播、舆论6 # ?发酵,被告存在主观过错7 j \ 8 9 Y } k e。被告Z t L提供证据欲证明U 5 I D R Y e Z涉Q C x Z |案微博内容非其原创,但案外微博账号是否发布相似言论、是否存在内容相似的新闻报道,均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无关。关于涉案微博对联想公司的损害。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? r / n 7 l p x系我国i 5 4 9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,被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,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,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,恶意制造矛盾,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z ~ m l k H e G。”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八条、第一千条、第一y R a l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,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 h d w十日内,被告宗某在其昵称为“@万能的大熊”(+ x m z ] & X ;UID:【1095240537】)的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f q @ y致歉声明,向原告联想(北京)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,并连续保留三十日,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(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,则依原告联想(北京)有限公司的申请,由p ; *本院选择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,刊登费用由被告宗某承担);
二、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(北京)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 100000 元;
三、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(北京)有限公司支付公证服务费 6240 元、律师费 60000 元;M i U 0 @ 1 _ k
四、驳回原告联想(北京)有限$ U s n I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Q + $ R .义务,应当依照《% – 1 p ( u & 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 5931 元,由被告宗某负担。
以上就是联想集团诉自媒体“编造与华为对立”网络侵权案胜诉,获赔 16 万余元的详细内容!